铜仁市建筑业协会章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是: 铜仁市建筑业协会,英文名称为Tongren City Construction Association。
第二条 本团体是铜仁市境内从事土木工程、建筑工程、线路、管道、设备安装工程、装修工程等建筑施工和科研的企事业、院校等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,是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: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,联合市内外建筑界各方面力量,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,积极反映企业诉求,维护企业合法权益,加强行业自律,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,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,促进建筑业从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,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。
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贵州省铜仁市民政局。
本团体接受相关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 本团体办公地址设在铜仁市新华中路建设大楼二楼208室。
第二章 加强党的建设
第七条 本团体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及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。
第八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,发挥政治核心作用,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、团结凝聚群众、推动本团体发展、建设先进文化、服务人才成长、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。
第九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、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、人员和经费支持,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,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。
第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、重要业务活动、大额经费开支、接收大额捐赠、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。
第三章 业务范围
第十一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:
(一)参与政府组织对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、方针、政策的探讨,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专题调研,为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政策和法规等提出建议。
(二)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,加强行业管理,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。
(三)引导和推动全市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,加快转型发展,完善经营机制,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,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,开展节能减排,增强市场竞争力;推广会员单位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。
(四)接受市住建局委托,做好单位会员技术人才、管理人才和技能人才的培训。组织开展建筑施工企业“三类人员”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具体工作。
(五)评选、表彰优秀项目经理(建造师)、优秀项目技术负责人、优秀企业技术负责人、优秀企业经理和先进企业,并向省推荐;
(六)组织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开展铜仁市“梵净山杯”优质结构工程评选,并向市住建局推荐。
(七)组织推荐建筑工程质量、新技术示范工程、绿色施工工程参与省评选。
(八)组织市内外信息交流,开展咨询服务,编辑、整理行业有关资料、文献。
(九)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,积极反映会员单位的困难和问题,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。
(十)发展与市内外建筑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的联系,开展经济技术、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。
(十一)承办政府主管部门、会员单位和上级或兄弟社团组织委托办理的事项。
(十二)在国家法律、法规允许的范围内,根据行业发展需要,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和公益事业。
(十三)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学习和交流活动及召开相关会议;
第四章 会 员
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第十三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。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。
(二)持有法人营业执照、资质证书、安全生产许可证,在铜仁市境内从事土木工程、建筑工程、线路、管道、设备安装工程、装修工程等建筑施工和科研的企事业、院校等单位;
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(表)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,发给会员证并公告。
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团体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;
(三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团体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团体章程;
(二)执行本团体决议;
(三)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;
(四)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,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;
(五)向本团体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。
(六)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;
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,并交回会员证。
第十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或1年不交纳会费、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,并公告。
第十九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第五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
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三)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产生办法;
(四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五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六)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:
(七)决定名称变更、终止等重大事宜;
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,每年召开1次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审查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,须提前不少于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。
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70 %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、会费标准,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/2;
(三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。
第二节 理事会
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/3。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;
第二十六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,报理事会备案。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,一并调整。
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;
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三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;
(四)决定内设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五)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;
(六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,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;
(八)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信息公开制度;
(十)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一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
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理事与会员代表任期一致。
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,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。
第三十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,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,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/3。
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特殊情况也要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三十二条 会长认为必要或1/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,应召开临时理事会。
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。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,由1/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;罢免会长的,由提议召开理事会的联名理事推举1名提议理事召集并主持理事会。
第三节 负责人
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从理事中产生。负责人不得超过理事人数,且设会长1人、常务副会长1人、副会长不超过10人、秘书长1人。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且不得由会长兼任;
(四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(五)领导干部经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同意;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、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七)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;
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;
(一)领导理事会工作;
(二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三)检查和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;
(四)提名聘请秘书长人选;
(五)向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
(六)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(七)组织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,并督促实施;
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。
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;
(一)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;
(二)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人选,交理事会决定;
(四)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及解聘(按社会组织劳务合同书办理),由理事会决定;
(五)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,报理事会审议;
(六)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,报理事会批准;
(七)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报理事会审议;
(八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并由负责人审阅、签名。会议记录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。
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。
第四节 监事
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。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,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,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违反法律法规、本团体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、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;
(三)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,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。
第六章 罢免
第四十二条 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的,可启动理事、常务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的罢免程序:
(一)1/3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,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。
(二)1/2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,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。
(三)1/5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并提交提议会员代表签名的提议函。
所有职务的罢免均须有2/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,并经到会会员代表1/2以上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三条 启动罢免程序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均应向全体会员公开,存入本团体档案备查并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七章 补选
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需补选的,其候选人应是本团体理事。
第四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进行补选的,监事应列席会议。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。会长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,由1/3以上理事提议并推举1名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。
第四十六条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的,由当届理事会负责,并按照选举程序进行选举。
第四十七条 补选理事、监事的,其候选人由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,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。
第四十八条 补选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档案文件的录入和备案工作。
第八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
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向政府购买服务;
(五)在本章程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六)利息;
(七)其他合法收入;
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会费标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,方可实施。
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、变更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五十八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机关预审后,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代表大会2/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第六十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;
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。
第六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,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六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第六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,应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十一章 附 则
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0年第12月25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。
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|